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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全氟辛酸铵PFOA限制法规

    10月6日,欧盟向WTO提交G/TBT/N/EU/411通报,主要是关于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草案,拟新增一项限制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根据草案,该类物质本身或者作为其他物质的组成成分,在混合物或者物品中,如果PFOA及其盐类的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则不得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
 
     欧盟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拟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名称 限制要求
68.全氟辛酸(PFOA)
CAS号:335-67-1
EC号:206-397-9及其盐类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庚基基团,化学式为C7F15,直接连接在另一个碳原子上,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包含一个直链或支链氟代辛基基团,化学式为C8F17,作为一个结构要素的相关物质(包括其盐类和聚合物)
以下物质不包含在内:
C8F17-X,X=F,Cl,Br
C8F17-C(=O)O-X’或者C8F17-CF2-X’(X’=任意基团,包括盐类)
1.自[该法规生效后3年]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
2.自[该法规生效后3年]起,当PFOA包括其盐类的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
 (a)另一种物质,作为组分;
 (b)混合物;
 (c)物品和物品的一部分
3.第1段和第2段应该适用于:
(a)该法规生效5年后,针对:
 (i)用于生产半导体的设备;
 (ii)乳胶印刷油墨。
(b)该法规生效6年后,针对:
 (i)用户保护工人的,必须满足持久防水(DWR)性能标准的纺织品;
  (ii)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
 (iii)血浆纳米涂料。
(c)该法规生效15年后,针对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
4.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EC)No 850/2004法规附件I A部分列出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
(b)生产某种物质,在生产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的氟化物的环节,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该类副产品;
(c)符合该法规Article18(4)点(a)到(份)的被用作运输的独立的中间体;
(d)一个物质,被用作另一个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
 (i)生产93/42/EEC指令范围诶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ii)用于胶片、纸张或印刷板的摄影涂层;
 (iii)半导体光刻过程或化合物半导体蚀刻过程;
(e)[该法规生效后3年]前投放市场的压缩灭火泡沫混合物,被用于生产其他没货泡沫混合物。
5.当用于培训用途,对环境的排放量已是最低,收集的污水可安全处置,则2(b)段不适用于以下灭火泡沫混合物:
 (a)[该法规生效后3年]前投放市场;
 (b)根据4(e)生产的。
6.2(c)段不适用于:
(a)[该法规生效后3年]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b)根据4(d)段点(i)生产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c)涂有4(d)段点(ii)所述的摄影涂料的物品;
(d)4(d)段点(iii)所述半导体化合物
 
    该限制条款设置了36个月的过渡期,给予行业充足的时间适应及符合要求。
 
    该草案预计在2016年上半年采纳,并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发布后第20天生效。
 
    全氟辛酸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应用相当广泛,涉及纺织品及皮革产品的表面处理、食品包装所用的涂层及印刷墨水、纸品包括食品包装的表面处理、油漆及清漆、炊具以及摄影行业等领域,该草案如被正式采纳,这些行业都将受到波及。高准检测机构提醒相关企业关注该法规修订后续情况,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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