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欧洲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EU) 2016/585指令,修订RoHS2.0(2011/65/EU)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条。本次修订删除了第31条豁免,新增第31a条豁免,主要修订内容有:(1)对体外诊断医疗设备、电子显微镜和其他医疗设备的豁免时间分别作出规定;(2)将多溴联苯醚(PBDE)也纳入豁免范围中。
此次修订的前后对比如下表:
序号 | 豁免范围 | 有效期 |
31. (删除) |
再使用的备件中的铅、镉和六价铬,其由2014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医疗器械和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欧盟市场的第8类设备回收。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 2021年7月21日到期 |
31(a). | 自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中回收的,以及供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设备及电子显微镜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铅、镉、六价铬以及PBDE。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
(a) 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外的医疗设备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 (b)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到2023年7月21日; (c) 电子显微镜及其附件截止到2024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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