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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递』中国修订《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6年2月29日发布第35号令,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如下方面:

1. 能效标识除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效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现在还增加了(六)能效信息码。并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2.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3.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4. 进境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对通过平台(场所)销售的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