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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废弃车辆ELV指令测试介绍

欧盟废弃车辆指令(ELV指令)2000/53/EC测试介绍:
     ELV(End-of-Life Vehicle)即报废车辆指令。ELV为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为保护环境,减少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制定的报废车辆回收指令。有2个内容,一为2003年7月以后生产的汽车禁用铅、镉、汞和6价铬四种有害物,第二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回收费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厂承担。 回收指令确定了欧盟报废汽车“再使用与再利用”和“再使用与回收利用”的两个阶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标,并明确说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属。
此指令根据经协调委员会于2000年5月23日审批的联合文本中第251条文;各会员国必须于2002年4月21日以前制定国内法,且欧盟会员国应确保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场的车辆中(包括材质与零件)四项重金属含量不得过2002/525/EC制定的浓度上限值。

鉴于:
(1)根据欧盟各国家所制定的关于汽车产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及能源节约。
第二,确保国际市场有序运行及避免破坏国际社会竞争。
(2)为了确保各国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内容,特别是汽车产品的设计方面,如反复利用,设备的处理及收集,达到再利用的,循环利用,并考虑辅助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制定一项国际社会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规。
(3)国际社会年汽车废品800万吨和900万吨之间,这些废品必须有妥善方式处理。
(4)为了有效执行预防和防止的相关的条令,以及国际社会废品管理条令,尽可能避免产生废品。
(5)关于废品的再使用和恢复使用的基本原则,可选择废品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6)各成员国声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业性运营人针对汽车类废品建立收集,处理及恢复使用的处理系统。
(7)成员国声明确保此类废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将汽车类废品交到经授权的处理机构,汽车类废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和市场价值影响。会员国要求制造商必须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执行以上的措施。确保市场发挥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及汽车类废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备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标准,气体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术语是参考其它现有的相关指令,1967年7月27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关于分类,包装,及有害物质标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条文;1970年2月6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此法律关于成员国声明的相关机动车和拖车类的审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颁发的关于废品类的指令(理事会指令75/442/EEC)。
(10)旧古车类,指具有历史意义的车辆或具有收藏价值的车辆或博物馆陈列用的车辆,运用适当的方式保存且对环境不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备用或分拆部件,此类不适用于75/442/EEC指令中的废品定义,也不适用于此指令范围。
(11)必须运用预防措施来管理汽车废品,特别是汽车类的有害物质的减少使用及有效管理。为了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负面影响,再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理有害物质。特别是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此类重金属必须在清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有利于确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烧或垃圾掩埋。
(12)汽车类废品的所有塑料品的再循环利用必须持续改善,委员会目前加强针对PVC对环境的影响监测。在此工作基础上,委员会提出用于汽车类的塑料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针对汽车类废品及配件的拆装,再利用,循环利用,必须对新汽车的制造及设计进行整合。
(14)鼓励开发循环利用的材料的市场。
 
      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车辆中确保不含Hg Cd Pb Cr(VI),组分(豁免条例中规定的除外),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组分的限量:
镉 (Cd) ≤100ppm(0.01%)
汞 (Hg) ≤ 1000ppm(0.1%)
铅 (Pb) ≤ 1000ppm(0.1%)
六价铬(CrVI) ≤ 1000pp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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